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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22年省委一号文件⑪丨《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实施情况将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

日期:2022-03-14 来源: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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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三农”重点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314日,川观新闻记者从2022年省委一号文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我省将全面实施《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指导各地制定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并将把条例实施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

去年7月,四川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并于101日起施行。今年省委一号文件又提出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全面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四川将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创新工作方式。

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回头看,巩固拓展改革成果。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等权能实现形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指导各地规范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规范?要做到五个一,即有一个标准名称并挂牌、一个组织章程、一套内部治理机构、一本成员名册、一套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

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子,指导各地立足自身资源禀赋,以低风险、可持续方式盘活用好集体资源资产,总结推广具有四川特色的典型模式,创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接续抓好合并村集体经济融合发展。

防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风险。一方面,在制度上设立防火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合资设立的企业按照一般市场主体运行管理,如果经营不善可以依法破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特殊市场主体来对待,只能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中的出资部分对债务承担责任,不得将土地所有权等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集体资产用于抵押。另一方面,在经营上防风险: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属或参股(合作)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坚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严禁将政府债务转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政府。